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苦--心
发表于 2024-5-10 17:57
广安某药房未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,涉及医保费用93元被行政处罚
广安市某大药房未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(广区医保当罚字〔2024〕第2号),涉及医保费用93元,于2024/4/30日被广安区医疗保障局依据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八条第七款 责令退回医保基金93元,处罚款93元。
Anonymous
发表于 2024-5-10 23:09
普遍现象哦
苏岛主
发表于 2024-5-11 09:48
应该有一个制度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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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安某药房未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,涉及医保费用93元被行政处罚